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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管理法再修訂 藥店這些行為將遭重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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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醫藥網4月23日訊 藥品管理法草案擬進一步修改,在網售處方藥、生產及銷售假藥劣藥、藥價監管等方面均將作出規定。
4月20日,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(以下簡稱修訂草案),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,就藥品管理相關問題擬做修改。
不得通過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
近年來,有關網售處方藥政策,幾乎是幾度放開,又幾度收緊。
此次修訂草案新增規定: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備案,履行資質審查、制止和報告違法行為,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。并明確: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。
同時,修訂草案還明確了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的相關法律責任。
據規定,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資質審查、報告違法行為、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的,可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,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此外,編造、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重罰生產、銷售假劣藥行為
近期,生產及銷售假藥、劣藥的消息一直不斷,不少藥店直接或間接成為了制假和售假的“窩點”。
此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,進一步將罰款提高至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,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,并處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生產、銷售劣藥行為的罰款也相應加重,從現行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,提高至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,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,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同時,此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第111條、第112,對生產銷售劣藥、假藥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。
據規定,對于生產、銷售劣藥,情節嚴重的,除罰款外,還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、藥品生產許可證、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對生產銷售假藥的,除罰款外,還可要求其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、經營活動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;依法不認為是犯罪、或者不構成犯罪的,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。
除此外,針對部分藥品價格虛高和供應短缺的現象,有常委會組成人員、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藥價監管,保障藥品供應。
調查藥價成本,保障短缺藥品供應
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如下內容:
一是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,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,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,依法查處藥品價違法行為,維護藥品價格秩序。
二是國家實行短缺藥品預警和清單管理制度。
三是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產,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及原料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。
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短缺藥品采取適當的生產、價格干預和組織進口等措施,保障藥品供應。
五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,保障藥品的生產和供應。
藥品管理法再修訂,影響所有醫藥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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